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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自治区教育厅将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以及下达下一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将从返还的风险补偿金中给予奖励和表彰,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40%用于高校学生资助中心中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的奖励;

  2.40%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中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条件及贷款催收支出等;

  3.20%奖励给学校。

  对达到合格标准但还存在问题的高校,考核组将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对不合格的高校,核减贷款计划和额度,直至停止发放贷款。

  对违约率在15%(含)及以上的给予红牌,停止发放其贷款;违约率在12%至15%之间的要求高校完善措施,做好贷款的催收工作,给予黄牌警告,但上述违约状况不得超过2年。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不同时期,考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近期将对机构建设,贷款管理作为重点进行考核,进入还款期后将加大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的考核力度。

  第九条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建立健全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奖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考核指标及说明

     2 高校助学贷款高校资助中心考核打分卡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考核指标及说明
  一、机构建设
  1.领导小组

指标权重

4

序号

取档说明

得分

 1

高校成立校级领导为组长的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召开校级会议,积极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

 2

高校成立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基本解决了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3

高校未成立领导小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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