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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财〔2010〕12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教财[2007]13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工作,推进我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办发[2004]14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财[2007]96号文);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教财[2007]139号文);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印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新教财[2009]21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实事求是的原则,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含)分以上为优秀、75(含)-89(含)分为良好、60(含)-74(含)分合格、60以下不合格。

  风险控制采取一票否决制,即:违约率大于或等于15%时该校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本金违约额(A)+利息违约额(B)
  违约率K=----------------------------------100%
        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总金额(I)

  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将被视为违约:借款人对开发银行的债务连续逾期90天以上。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机构建设、贷款管理和工作绩效三部分。机构建设具体包括:领导小组、机构编制、专职人员、办公条件、制度建设五个方面;贷款管理包括:宣传教育、贷款需求预测、贷款受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划付、贷款回收资金划转、贷后管理等六个方面;工作绩效主要包括风险控制。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学年的5-6月对本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9-10月对考核情况向各高校进行情况反馈、通报。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方式。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财政厅以及部分高校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到高校实地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看财务账目,查看贷款学生档案,与高校管理干部和学生分别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并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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