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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场所的卫生环境和安装的健身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标准。

  安装的健身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标志,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器材完好。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每周不少于五天,周六、周日应当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全民健身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公园、广场应当向公民免费提供健身活动场所。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损耗器材、支付体育指导人员薪酬和相关保险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或者由同级财政补贴,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收入全部专项用于水、电、气、器材损耗及支出体育指导人员薪酬和相关保险费用。

  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实行优惠,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拆除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择地重建,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监督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各类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培训,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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