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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十五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龙舟、赛马、腰鼓、太平鼓、自行车、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重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和老年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学生运动会。市(州)、县(市、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本市(州)、县(市、区)中学生运动会。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举办游泳、攀岩、蹦极、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卡丁车、热气球、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等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和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所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举办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活动,应当经国家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和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每年8月8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在全民健身周期间,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全民健身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延长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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