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捐赠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适宜青少年、职工、农民、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体育健身骨干队伍,组织开展适合当地居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建设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场馆应当为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