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1日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