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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293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疾控中心: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印发《2010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和《2011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安排,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2011年4月和5月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所辖39个旗县(市区)的2月龄~3岁儿童开展两轮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其余盟市在免疫规划薄弱地区和流动儿童聚居区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查漏补种工作。为做好本次强化免疫活动,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自治区疾控中心相关专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开展高质量的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是保持无脊灰状态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强化免疫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汇报本次强化免疫活动工作,保证强化免疫接种补助经费和必要的活动工作经费。乡村级接种人员接种补助费,由今年下达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20元经费中支付,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补助2元。强化免疫地区所需疫苗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发往强化免疫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盟市疾控中心按照要求负责及时向旗县级疾控中心下发疫苗,旗县疾控中心按要求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疫苗。各环节必须做到冷链运输储藏疫苗。

  三、2011年度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服苗对象:满2月龄~3岁儿童,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不论其既往免疫史如何,一律口服两剂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现场服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现场服苗要严格掌握禁忌症,确保接种安全。

  四、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好本辖区强化免疫活动实施工作,制定详尽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各地要把农民工子女、流动儿童、常规免疫薄弱地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人群和区域作为督导的重点,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强化免疫工作的质量。认真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社会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强化免疫每名目标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儿童都能得到免疫。

  六、强化免疫活动期间,各地要严格遵守掌握目标儿童,加强疫苗管理,减少疫苗损耗。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全区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将强化免疫活动报表和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按时报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同时抄报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脊髓灰质炎
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威胁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经过多年的努力,自1993年至今,我区已连续18年保持着无脊灰状态。据2010年底统计,全球发现脊灰野病毒病例国家已由2008年的13个增加至23个,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均发生脊灰野病毒暴发流行,为保持我区儿童脊灰疫苗高免疫水平,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根据《2010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统一部署,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对2月龄~3岁儿童开展2轮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其它盟市对免疫规划薄弱地区和流动儿童聚居地开展2月龄~3岁儿童脊灰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为保证全区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及顺利实施,制定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指标
  1.目标:减少脊灰疫苗“零剂次”免疫儿童的积累,提高易感人群免疫水平,阻止脊灰野病毒病例的输入和传播,巩固无脊灰成果。
  2.指标:两轮脊灰疫苗服苗率≥95%。
  二、范围、对象、时间
  1.范围:全区范围开展强化免疫活动。
  2.对象: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所辖的39个旗县(市区)开展2月龄-3岁儿童(即所有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现场接种日满2月龄的儿童为接种对象),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接种两剂次脊灰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其它盟市在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居地开展2月龄~3岁儿童未全程免疫的强化免疫活动。
  3.时间
  第一轮:2011年4月13~16日。
  第二轮:2011年5月13~16日。
  三、进度安排
  1.2011年4月初,各级制定本辖区强化免疫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组织部署、宣传动员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2011年4月12日前,各级完成领发疫苗等各项准备工作。
  3.2011年4月12日前,各级下发通知,完成挨家挨户核查、摸底登记等工作。
  4.2011年5月24日前,盟市疾控中心完成两轮强化免疫活动总结。
  四、组织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消灭脊灰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适龄儿童实施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是消灭脊灰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顺利进行。
  2.部门协调,积极配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顺利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评估等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疫苗生产、流通、储存及疫苗质量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保障强化免疫活动所需经费。
  疾控机构要具体负责强化免疫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宣传发动、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疫苗及注射器的分发、现场监督等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宣传发动等工作,并协助组织适龄儿童接种脊灰疫苗。各街道办事处设立1~2名脊灰疫苗强化免疫联络员,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散居儿童摸底登记工作。
  3.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接种单位根据实际,合理设置接种点,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接种工作。
  4.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各地开展宣传动员活动要在强化免疫活动前7天开始,持续至活动结束。在每轮强化免疫活动前7天,把所辖区域内所有强化免疫活动的服苗点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免疫对象、免疫程序、注意事项等信息以报纸、网站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海报、标语、宣传车和宣传单等宣传媒介,在市场、车站等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居地等人口密集地区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提高全社会参与消灭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发动要深入街头巷尾,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各街道社区工作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宣传发动、发放强化免疫通知单、挨家挨户搜索适龄儿童等工作。
  5.层层落实,措施到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苗的运输分发、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及评估等工作。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抽调足够的医务人员参与强化免疫活动。要求每个居委会、农贸集市、车站、码头或机场等均有一个强化免疫活动服苗组负责,每组至少有两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居委会工作人员)。各级要制定督导方案,组织督导队伍,开展督导工作。每旗县(市区)至少有1名地市级督导员、每个街道至少有1名旗县(市区)级督导员,在服苗期间自始至终进行督导并于服苗结束后进行接种率快速评估。督导结果要及时反馈到被督导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各地在第一轮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认真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第二轮活动开展。
  6.经费保障
  本次强化免疫活动所需疫苗由自治区统一调拨。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争取强化免疫活动经费,确保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所需接种补助经费由下拨旗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付,严禁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接种费用的将严肃处理。
  五、技术措施
  1.加强培训,确保质量
  为保证本次强化免疫质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培训所有参与服苗与督导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使其明白活动的意义、要求、职责、任务等。培训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安排、措施和时间进度要求;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任务、程序、规范及责任区域;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认真执行服苗技术规范,关注脊灰疫苗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真正做到带冰接种,看服入肚,服苗前后半小时内不能吃热食物、不能喂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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