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266号)


各有关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内蒙古武警总队医院:

  为了让参合农牧民看病就医即时得到医药费用补偿,进一步便民利民,我区于2010年8月启动了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目前突出的问题是,结算等候时间长,部分患者仍需回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补偿,没有完全实现异地即时结报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即时结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在原有8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将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内蒙古武警总队医院纳入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盟市的新农合患者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时,实行出院即时结报。卫生厅不再组织签订协议,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内蒙古武警总队医院和各盟市卫生局按照《自治区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协议书》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二、规范即时结报范围

  原则上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必须实行即时结报。未经患者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的不实行即时结报,但在呼和浩特常期居住,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居住证明(暂住证)的,或因急诊入院治疗(提供急诊单或120急救证明)的参合农牧民可不办理转院证明,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实行即时结报。凡未办理转院手续,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合农民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期间医药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参合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应执行当地政策。

  三、调整报销比例

  2011年中央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00元的标准,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相应调整为: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1-20000元,报销55%;20000元以上报销65%;封顶线60000元。患者户籍地新农合报销封顶线高于60000元的,由当地合管办进行二次补偿。

  四、及时结算费用

  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各地可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基金预付制度。可根据本地在定点医疗机构上年新农合患者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报销金额、补偿比例结合当年新农合筹资情况、补偿比例确定预付标准,每月月初可按测算的补偿标准金额90%预付新农合基金,逐月结算。具体办法由盟市卫生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商定。不实行预付制度的地区要在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完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