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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苏木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有关条件。

  (三)所在乡镇苏木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苏木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苏木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五)试用岗位为临床专业或中医专业。

  报考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五、 考试类别和级别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承诺书。

  (五)本人签订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明确的内容:

  1.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2.不评定职称。

  3.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合同承诺书和知情同意书由考点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分别由盟市考点、旗县卫生局、考生所在乡镇苏木卫生院和考生本人盖章签字后留存。

  七、考试形式

  (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

  (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三)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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