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284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2010年,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31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66号)精神,自治区及时转发了有关文件并成立了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和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精神专科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大部分盟市积极开展了排查工作,按国家《排查方案》和卫生部通知要求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排查行动进度表,我厅根据各地排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依据各盟市完成数量拨付了部分排查补助经费。
今年截止2月底,全区只有5个盟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按照自治区要求继续开展了排查工作并上报了排查进度,共上报新增排查病人数4358例,其余盟市未开展排查上报工作。为更好更快的完成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重性精神病病人排查行动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871号)要求,我厅将排查经费、任务量及完成进度分解下达到各盟市,请你们组织落实,并按照国家《排查方案》和卫生部要求,继续抓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线索调查、诊断复核和危险性评估工作,及时上报排查进度表,并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任务,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排查工作是加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是利国利民、和谐发展的大事,各盟市卫生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系统内排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和督促检查,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真正取得实效。
三、多渠道发现线索,全面筛查病人。组织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排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任务,及时兑现补助经费,组成多部门调查组深入社区、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多渠道发现重性精神病病人线索,做好诊断复核与危险度评估和建立健康档案及随访管理等工作,摸清底数,切实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