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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1〕306号)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局直各有关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蒙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蒙医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蒙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发展,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蒙药制剂参照《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将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并另行下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反馈本文件落实情况。各盟市要在2011年4月17日之前将文件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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