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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新教体艺办〔2010〕2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7]8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教体艺[2010]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体艺[2010]3号)精神,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强化体育教学管理,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经研究,定于11月中下旬对我区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教体艺[2010]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体艺[2010]3号)结合中央7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自查自评工作。

  二、督导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先由学校根据(新教体艺[2010]2号)和(新教体艺[2010]3号)精神,进行自查自评逐项打分,然后将自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0月31日前交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同时根据(新教体艺[2010]2号)精神,高校要单设体育部,没有单设体育部的学校可提交自评报告,视自评报告情况确定是否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和召开师生座谈会为主,对工作开展不力、评估效果差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三、组织实施

  本次督导检查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教育厅体卫艺处负责。各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管学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自评组,负责本学校自评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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