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0年自治区大学生足球比赛的通知
(新教体艺办〔2010〕23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7〕18号)精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提高我区大学生足球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的通知》(新教体艺办〔20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10月11日-19日在新疆师范大学足球场举办2010年自治区大学生足球比赛。请各学校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好参赛队伍,做好赛前训练,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报名、报到。
附件:1. 2010年自治区大学生足球比赛竞赛规程
2. 2010年自治区大学生足球比赛报名表、运动员资格审查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自治区大学生足球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新疆师范大学
三、协办单位:自治区学生体育协会
四、竞赛日期、地点:
日期:2010年10月11日-19日
地点:新疆师范大学足球场
五、参加单位: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
六、参加方法
(一)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20人。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有关全国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具有参赛院校正式学籍的专科、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可查询注册在校大学生)。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校学习,文化课考试合格,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并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四)凡是2009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者(以学校名称为主体注册球队)不得参加赛。
(五)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年龄必须满18周岁,不超过29周岁。运动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学生证以备大会验证,无第二代身份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六)凡对本次参赛运动员(队)的资格问题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大会组委会提交《申诉报告书》,并有该队领队签字后方可受理,同时交纳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如胜诉则返还其中申诉费的50%,其余部分作为调查取证的费用,如败诉申诉费如数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