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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申报、预审、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结果等六个环节。
  (一) 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各申报院校按照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组织撰写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 预审。根据预审标准,在院校举办方承诺支持的基础上,对各申报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参加立项答辩的院校名单。
  (三) 评审。联合组织专家,采用“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对申报的院校进行评审。
  (四) 审议。联合审议专家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 公示。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布。经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下达《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九条 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并根据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特色专业项目表和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院校及其举办方修订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认真填写《任务书》,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统筹落实《申报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十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项目院校举办方)财政专项资金和院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治区专项资金一次确定、二年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院校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后,地方(项目院校举办方)的专项资金应与自治区专项资金同步足额拨付到项目院校,院校自筹专项资金也应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院校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等;举办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满足项目院校教学实训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师资队伍、课程建设的需要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自治区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自治区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课程建设的经费一般不超过自治区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自治区专项资金总额的20%,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地方和项目院校必须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专项资金。
  (四)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建类费用支出。
  (五)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项目管理费由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财政厅审定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检查或考核。检查或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院校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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