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学〔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国家启动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人才计划”),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措施,在内地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为进一步做好“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我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2008〕10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调剂、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我区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时签订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非在职)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自治区就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条 在职人员或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的要求派遣到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非在职未落实就业单位“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及时派遣回自治区。
第三条 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