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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区政府网站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区政府网站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教厅办〔2010〕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做好教育系统网站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全区政府网站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9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按照新政办函[2010]195号文件精神,按期全面完成网站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包括摸底调查、初步定级、评审与审批、备案与备案管理、等级保护测评、制定整改方案、申请专项资金购置安全设备,实施整改、自查自纠等一系列工作。

  二、此次定级的范围如下

  (一)教育系统各单位关于生产、调度、管理、办公(含招生考试)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含网站、信息网络、业务应用系统等)。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三、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教育厅机关、直属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

  教育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信息系统由机关、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的包含网站在内的所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见附件1)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见附件4)的要求,初步确定定级对象,起草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形成定级工作总结,并将定级报告(含各种备案表)和总结按时报送教育厅信息中心。由教育厅信息中心会同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信息系统等级,上报公安厅网安总队进行备案。

  (二)关于各地区教育局的等级保护工作

  各地区教育局(所属各县级教育部门的信息系统也由地区教育局统一负责实施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与当地的地区、州、市的公安局网安支队、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按照定级工作的要求,自行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定级、评审与审批、备案等相应工作,取得地区公安局网安支队颁发的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后,再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整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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