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在自治区学前双语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指导,师资管理处牵头,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幼儿师范学校承办培训,由相关地、州、市教育局协助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新聘教师按时参加培训,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关注学前双语教师及培训工作。
(三)承训院校要要根据学员实际精心设计培训方案,做到按需施训,同时要认真总结以往组织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培训教学及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要配强培训者队伍,选派政治思想过硬、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优秀学科教师、一线优秀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承担教学工作,把好教学质量关,努力提高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2010年12月25日前,各承训院校将学前双语教师岗前培训方案及各课程教学计划(见附件2)报送师资管理处备案。
(四)培训合格者,由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2010年自治区新聘学前双语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本周期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进行新任教师78课时(集中培训)继续教育课时登记。
缺课累计在16学时以上,或旷课4课时以上者,以及违纪情节严重者(适情确定),视为培训不合格。培训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合格证书》。应参训而未经培训者或培训不合格者,应予以补课并达到合格要求方能上岗。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将在培训期间,为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新聘教师,提供一次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核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机会(由学员根据个人情况而定)。凡考核(或测试)成绩合格者,由考核管理部门核发《课程合格证》/成绩《合格证》,学员凭成绩《合格证》,由录用地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教师资格,并免费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免费仅限一次)。
(六)自治区学前双语教师岗前培训必修课教材由教育厅指定(见附件3),其余教材由培训院校从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疆学前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用书推荐目录〉的通知》(新继教办〔2010〕14号)中选订。
(七)岗前培训开班典礼由各承训院校分别组织,毕业典礼暨欢送大会拟统一组织。
六、培训费
2010年10月自治区新聘学前双语教师岗前培训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付学员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教材费、场租费、考试费(仅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培训院校应严格执行《培训经费预算方案》(另行下发),加强经费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报到事宜
(一)报到时间:2011年1月17日10:00-18:30。
(二)报到地点:
定岗到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和田地区的新聘教师到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报到(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02号, 乘101路、59路、906路、701路、502路公共汽车站师大站下车即到)。
定岗到喀什地区、巴州、博州、昌吉州、克州、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州、哈密地区的新聘教师到新疆幼儿师范学校报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45号,乘10路、44路、1路、101路、104路并换乘901路到新疆幼儿师范学校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