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认真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现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细则(试行)》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邓鹏 联系电话:0991-7606286
兵团教育局联系人:王民 联系电话:0991-2896287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细则(试行)
一、学业水平考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新教基[2008]37号)的要求,本着学一门考一门的原则,学完即考。自治区、兵团每年元月、七月各设一次考试,每次统考全科开考,供考生随时报考。考试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成绩管理。各学科的考试时间是: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每科为120分钟,其他科目均为90分钟,各科分值均为100分。各科目按不同语种和教学模式单独进行。每位学生每科最多允许报考两次,两次均计算评价等级,选较高一次计入毕业成绩和高考录取参考总分。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的形式呈现,学生考试成绩按A、B、C、D划分为四个级等。A为优秀,B为良好,C为及格,D为不及格。等级划分以全疆同一语种、同一学科每次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标准,前15%为A级,前16%~50%为B级,前51%~95%以上为C级,D级严格控制在5%以下。考试成绩只记载等级,不公布原始分数。
三、等级转换为高考录取参考分数
报考文史方向的考生,其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按A级3分、B级2分、C级1分、D级0分转换为参考分数。报考理工方向的考生,其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按A级3分、B级2分、C级1分、D级0分转换为参考分数。文、理科考生在参加高考前最多可获得15分的高考录取参考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