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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认真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现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邓鹏 联系电话:0991-7606286

  兵团教育局联系人:王民  联系电话:0991-2896287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一、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和要求
  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按等级评价赋分,最后对五个学期六个维度的赋分分别相加的办法。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
  高中阶段的前五个学期,由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1),每学期以行政班为单位运用《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2)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后填入《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3),然后进行汇总,由学校负责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后,在前五个学期评价的基础上,按有求填写《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4),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然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传至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报送要求另文下发)。
  二、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评价时采取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分级赋分”的方法。具体内容见下表:

维度

评价等级

赋分

说明

五个学期

赋分合计

总评等级

公民素质

优秀

3

 “优秀”和“尚待改进”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的条件严格掌握;评为“优秀”的必须提供实证性材料。并在学校进行公示。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6个维度总评为优秀的,其对应的五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6个维度中不能有“尚待改进”或“D级”。

13~15

A(优秀)

合格

2

7~12

B(合格)

尚待改进

0

6以下

C(尚待改进)

道德品质

优秀

3

13~15

A(优秀)

合格

2

7~12

B(合格)

尚待改进

0

6以下

C(尚待改进)

学习能力

A

3

13~15

A(优秀)

B

2

9~12

B(良好)

C

1

5~8

C(合格)

D

0

4以下

D(尚待提高)

交流与合作

A

3

13~15

A(优秀)

B

2

9~12

B(良好)

C

1

5~8

C(合格)

D

0

4以下

D(尚待提高)

运动与健康

A

3

13~15

A(优秀)

B

2

9~12

B(良好)

C

1

5~8

C(合格)

D

0

4以下

D(尚待提高)

审美与表现

A

3

13~15

A(优秀)

B

2

9~12

B(良好)

C

1

5~8

C(合格)

D

0

4以下

D(尚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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