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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评价成绩计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P”表示通过; “F”表示没有通过。

  三、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评价等级的认定程序
  (一)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认定:由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三人以上根据学生本科目学分修习情况和获奖情况进行等级初步认定。
  (二)学生相互核实:由学生本人和同学之间根据成长记录袋中记载的各自科目学分修习情况和获奖情况,对任课和指导教师的认定等级进行对照和核实。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核准: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在广泛征求学生、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电子档案中学生各个科目学分修习情况和获奖情况记载,对每个学生的各个科目认定的等级进行核准。
  (四)公示: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把全体学生各个科目认定的等级在学校全体师生中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做到公平、公正。
  (五)申诉受理:如果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最终裁决。
  (六)录入存档: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组织人员,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科目认定等级进行数据录入和存档,并上传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自治区教育厅存档备案(具体报送要求另文下发)。

  四、诚信监督处理机制
  (一)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和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所有高中学校的电子诚信档案,对于每年高中学校在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学生成绩等级认定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事件进行记录和存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的电子诚信档案,对于学生个人考试(考查)科目成绩等级认定中的弄虚作假事件进行记录和存档,并且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公民素养和道德品质认定中确定为不合格。
  (二)在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等级认定后,如果举报学生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事件发生,经过调查证实,将做出如下处理:当事学生该考试(考查)科目等级分记为0分,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所有考试(考查)科目等级分均记为0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等级认定后,如果举报学校有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事件发生,经过调查证实,将做出如下处理:当事学生该考试(考查)科目等级分记为0分;停止当事工作人员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等级认定工作,并由处理举报的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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