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自治区新建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为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新疆教育学院举办自治区新建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第二批岗前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岗前培训,使受训教师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专业技能,促进专业化发展,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培养一支适应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推动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时间及培训计划
本次培训期为一年,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2年1月结束。培训计划为7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培训对象和条件
参训人员为自治区新建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新任教师。参训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抵御“三股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于党的特殊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有志于长期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二)参加培训的应是在编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或新招考的已进编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培训为汉语言授课,少数民族参训者应具有较好的汉语基础,能够适应汉语授课。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内容分为三大课程模块:即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实习实践课程。
(二)培训形式为集中脱产培训。采取“三结合”方式实施培训:即考试考查与自主作业相结合,专家学术讲座与受训教师研讨研究相结合,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提升与教学实习实践能力强化相结合。
五、培训组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