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0年秋季学期实习支教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1、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支援院校和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三方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每个单位至多推荐1人,由支援院校和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择优推荐,宁缺毋滥。推荐材料上报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评优比例不超过全区推荐总人数的40%。
2、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支援院校优秀指导教师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实习支教指导教师总人数的20%。
3、优秀实习支教学生的推荐工作。优秀实习支教学生原则上由支援院校在听取受援学校意见基础上组织推荐,推荐比例为本校每学期实习支教学生总数的15%。与此同时,各支援院校要按照《关于为在疆实习支教学生颁发实习支教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教师办〔2010〕16号)要求,在每批次实习支教结束后,认真开展考核、总结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颁发“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期实习支教基本情况,考核办法、程序及结果等)及申领备案表纸质和电子版,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审验、办理。
受援学校一级“先进单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优表彰工作由各受援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办法组织实施。
四、评选程序
(一)先进个人评选程序。由推荐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习支教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1,表内附个人先进事迹推荐材料3000字左右即可),同时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习支教工作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须征求对口单位意见、加盖双方公章),与推荐单位正式评优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先进单位评选程序。由申报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后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单行材料、3000字左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须征求对口单位意见、加盖双方公章),与2010年度实习支教专项资金决算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各支援院校、受援地区(州、市)上述材料要求于2011年3月15日前统一报送,材料不全者(征求意见、专项资金决算报告等),不予评审。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各单位上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张打印,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印章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