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新教政法办〔2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条例》确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使我区法制宣传教育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各地、各学校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推动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学习宣传,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干部和师生员工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各学校要把《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作为高起点启动“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确保实效。
(一)做好《条例》发放工作。《条例》已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条例》发送到各级各类学校,并对学习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要克服当前各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等困难,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安排专门时间进行学习,确保学习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