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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学校卫生、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学校卫生、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新教体艺办〔201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继续加强学校食品卫与卫生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传染病、常见病与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学校卫生、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教育厅聘任的专家组织,接受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在学校健康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上发挥咨询和指导作用,同时,积极协助教育厅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卫生安全及管理的实施。现将推荐学校卫生、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资格

  (一)凡取得卫生方面专业文凭,相关行业工作 5年以上,在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担任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教师、专家: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拥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正确的卫生健康教育观念,并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技能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成绩,教育研究、教学能力强,要求高校为副教授以上;中小学为中教一级、小教高级及以上者;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二、推荐办法

  (一)请各地、各高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并于2011年4月16日以前将登记表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同时报电子版),逾期视为放弃。

  (二)对上报的委员名单,自治区教育厅将进行审核讨论,最后确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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