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区内外高等学校在疆设立函授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教高办〔2011〕6号)
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函授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新教高〔2005〕36号)要求,区内外高等学校在疆设立的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每年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现将2011年函授站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函授站于4月20日前,将填写完整并经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的备案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格式表见附件1)、当年毕业生电子注册情况一览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格式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我厅。请区外高校在疆设立的函授站同时上报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毕业生名单(包括毕业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
二、请各函授站于5月20日前,将新生报到花名册上报我厅。
三、上述备案材料是我厅检查区内外高校在疆所设函授站招生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请按时上报。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将严格按规定视为自动放弃设站资格。我厅将适时公布各高等学校在疆函授站的名录,不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名录中的函授站不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