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自治区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督导检查结果的通知
(新教体艺〔201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对自治区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作出了具体的督导安排,同时成立了自治区高等学校贯彻《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
各高等学校根据要求,分别成立了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自评组,并依据考核标准与办法,逐项自评打分,共有10所本科院校、11所高职高专学校提交了自评报告,1所本科学校和2所高职高专学校提交了缓评报告。现将督导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督导检查专家组一行,于2010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历时1个月对10所本科院校、11所高职高专学校贯彻《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专家组在听取学校领导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被评学校进行了督导检查,并现场反馈了督导检查意见和检查结果。
二、经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依据《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新疆农业大学等8所学校为优秀,昌吉学院等2所学校为良好,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等4所(高职高专)学校为优秀;伊犁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学校为良好;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不合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专家组督导检查的反馈意见和自治区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公共体育课程考核标准与办法(试行)》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综述(见附件3),认真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教体艺[2010]2号)精神,抓好面向全体学生的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把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真正落到实处。本次督导检查不合格的学校,要认真学习落实整改要求,抓好公共体育课程和设施建设,整改期为一年,一年后自治区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