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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的通知
(新教学〔2011〕3号)


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学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要求,从2011年起,高校要将就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帮助毕业生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技巧,加强观念教育,提高就业竞争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秋季学期(9月1日)起,各高校要开设就业指导课,作为普通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由学校教务部门统筹安排教学。

  二、就业指导课课时应不少于38学时,应分年级设立相应课时和学分,要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整个培养过程。

  三、就业指导课应作为学生学习重要评价内容,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该课程考核应记入学生必修课成绩或学分。

  四、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相关教学科研,不断提高就业指导课课程建设及教学水平。

  五、为配合高校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我厅组织编写了《新疆大学生职业生涯与就业指导教材(试行版)》,为本课程指定教材。2011年起普通高校入学新生须选订此教材,其他年级学生如有需要也可选订(教材征订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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