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训学员结业考核
参训学员培训期满,需参加教育厅组织的专家对其汉语授课能力考核和培训院校组织的其它考核。考核办法分别详见《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培训结业学员汉语授课能力考核办法》(新教师〔2010〕9号)、《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稿)》(新教师〔2010〕4号)。参训学员达到培训考核标准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并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视为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参训学员在培训期满由于考试成绩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可补发结业证书,逾期不再补发。
七、培训费用
(一)参训学员费用。参训学员一年的人均培训经费为6600元,其中,培训费3600元/人/年、住宿费1000元/人/年、教材费400元/人/年、交通费600元/人/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人/年,费用由负责培训的院校从自治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开支。其中3600元培训费含教师实习实践费用;1000元住宿费中含被褥费用;400元教材费由培训院校为教师选购教材;600元交通费作为参训学员一年一趟往返程交通补助费用(限火车硬卧或长途汽车),由培训院校负责实报实销;1000元伙食补助费由培训院校负责按每月100元、每年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培训院校不得再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参训期间,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
(二)费用下达及管理。为确保培训工程顺利进行,各培训院校能够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育厅已将两年的培训经费一次性下达。如培训院校未能如期完成的培训计划,为了避免国家专项培训经费的浪费,要将未完成的计划的相应经费由培训院校结转至下学期继续使用。请各培训院校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按照经费开支标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采取的特殊激励政策
参加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的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采取与自学考试相挂钩的办法提升学历,即参训学员在完成培训院校教学计划的同时,可自愿参加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学历可在原学历上得到提升和认可,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的,可获得第二学历证书。学历提升办法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0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