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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3.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以近二年内的成绩为准。

  4.2010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达到B等及其以上。

  (二)选派办法

  1.选派教师单位应充分考虑培训教师两年后学成归来的工作安排,做到统筹选拔、集中使用,保证经过培训的双语教师在双语教学岗位上能够发挥骨干作用,推动当地的双语教学工作进一步开展。

  2.教育厅根据征求各地(州、市)教育局对本地区2011年秋季培训计划分配培训名额,各地根据选派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选拔。选拔程序如下:

  (1)初选和公示。各地(州、市)教育局在教育厅培训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达培训名额的1:1.5的规模,按选拔程序完成初选任务,确定本地区参训学员初选名单。

  (2)初审和时间。各地(州、市)教育局完成初选任务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初选参训学员的推荐材料报教育厅,教育厅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区初选参训学员的初审任务,确定全区参训学员初选、初审名单。

  (3)面试和测试。2011年7月中下旬,教育厅组织专家赴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展初审合格教师的面试、测试及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另行通知)。专家组由3-5名成员组成,各地另需选派2名具有双语教师培训管理经验的当地专家参加专家组工作。

  (4)公示和录取。专家组根据面试、测试及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训学员名单(原则上按1:1比例确定)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式,公示结果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专家组确定的参训学员公示结果录取参训学员。

  参训学员选拔具体工作详见《自治区学前及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参训选拔办法》(新教师〔2010〕6号)。

  (三)上报材料要求

  1.地州教育局初审材料。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各地(州、市)教育局报送材料时,要同时上报推荐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地(州、市)教育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地(州、市)教育局公章留存上报,其原件应退还各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也应将原件及时返还本人,以免丢失。

  2.教育厅复审材料。各地(州、市)教育局根据《治区学前及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参训选拔办法》完成初选任务后,需将推荐参训学员汇总表(附件8、9)、登记表(附件10)以及推荐参训学员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中任教学科用拉丁字母和数字表述的,由县(区)、地(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含第一学历)、政审表(附件11)、2010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体检表原件,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请各地严把资格审查关,报送材料中,附件8、9、10、11有关内容不得漏填),同时将电子版(Excel格式)发szglc@126.com,教育厅将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复审。上报材料(附件10、11)中的签字部分须有本人签字或加盖手写体印章,不得加盖普通类私人用章,需加盖公章栏的不得漏盖。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材料将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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