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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三、培训形式、内容和教材

  (一)培训内容、形式按照《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修订)》(新教师〔2010〕4号)执行。

  (二)必修课教材由教育厅指定(见附件4);选修课教材由培训院校选定。

  (三)新修订的培训指导方案增加教材培训内容,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参训学员按参训学科带齐所在学段的整套教材(人教版),培训院校不负责提供学科教材。

  四、培训单位和报到日期

  (一)新疆师范大学承担363人培训任务(其中结转计划为48人)。报到时间:2011年9月1日;报到地点:新疆师范大学文光校区(乌市喀什东路293号,乘701、52、54路公共汽车师大文光校区站下车);联系人:徐文兵;联系电话:0991-4332843,6680031、8928978

  (二)新疆教育学院承担389人培训任务(其中结转计划为60人)。报到时间:2011年9月1日;报到地点:新疆教育学院(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乘1、101、102、58路车新疆教育学院站下车);联系人:鲁艺、安尼瓦尔;联系电话:0991-8896128、15299058598、18935900135。

  (三)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承担128人培训任务(其中结转计划为13人)。报到时间:2011年9月1日;报到地点: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西校区(乌市幸福路271号,原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乘17、907路公共汽车成教院站下车);联系人:刘宇、伊力亚尔;联系电话:0991-2627892、13899886398、13201278185。

  以上具体学科分配详见附件6、7。

  五、选拔程序与上报材料

  (一)选派教师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抵御“三股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和破坏,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学习刻苦、身体健康,有志于成为自治区双语教学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2.小学教师具有中专、初中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龄,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一定运用汉语听课、备课水平的普通学前及中小学现任教师(非汉语学科小学教师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3级以上,初中教师达到4级以上;汉语学科教师HSK相应提高1个等级)。对少数有培训潜力、自身素质较好、能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相应水平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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