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教学办〔2011〕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近年来,面对不断增大的就业压力,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推进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我区高校毕业生总量在持续增加,就业市场供求结构失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全过程。高校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深入院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院系目标责任制;院系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进行具体指导;辅导员、班主任和专业课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形成从上到下抓就业的局面。
二、健全机制,强化队伍
按照“全程化”的要求,将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作为公共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贯穿每个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新生一入学就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教育和素质测评,帮助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制定成长和发展目标;二、三年级进行就业观念引导、诚信教育、礼仪教育和心理素质辅导;四年级重点进行就业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开展求职技巧和方法的培训。课程安排学时不少于38学时,并由专职教师授课。按规定从当年毕业生缴纳的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经费和奖励经费,为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高校要设立和加强专门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机构,按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的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院(系)的每个年级要按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
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的综合素质。把就业指导的工作业绩列入教师职称评审范围,解决就业指导专职教师职称评审问题。拓宽就业指导工作教师来源渠道,聘请就业理论研究单位、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和本土著名企业家、创业人士开设专题讲座。要建立校际之间合作交流、优势互补的就业指导协作机制。要建立专项评优奖励制度,定期评比表彰就业指导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