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者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者培训班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有关地、州、市教育局,新疆师范大学:

  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民〔2010〕8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着眼进一步加强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前双语教学质量,为各地州市实施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提供师资保障,促进培训效果,决定举办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者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者明确民语言强化培训的目标,掌握第二语言教学规律,熟悉教学方法和学前一日活动常用语,能够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实施培训,提高培训者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增强培训效果。

  二、培训对象及计划

  (一)培训对象

  各地(州、市)拟承担新聘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的培训者。参训者应具有较熟练的维汉、哈汉口语能力及较强的汉语和维语、哈语文字能力,具有丰富的语言教学经验,熟悉学前双语教学工作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30人,具体名额根据各地(州、市)新聘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比例分配,详见(附件1)。

  由各地(州、市)教育局严格按照条件推荐参训教师,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统一上报《2011年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者培训班学员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新疆教育信息网师资管理处政务平台。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

  2011年4月18日至4月28日,培训时间为10天,共60学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