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条件。高中教师须具备10年以上教龄、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为52周岁及其以下;初中教师须具备8年以上教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及其以下;小学教师须具备8年以上教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为45周岁及其以下。
(三)少数民族参训者应具有较好的汉语基础,汉语水平(HSK)高中教师须达到8级以上,小学、初中教师须达到7级以上,能够适应汉语授课。
各地、州、市教育局统一上报参训学员名单,并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资格审定。审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培训资格,培训计划由师资管理处统一调剂选派。
四、培训内容、方式及课程安排
(一)培训内容:以课程改革、新课程、新理念以及现代教育管理、学科专业知识拓展、课堂教学和实践能力、科研能力为主要内容,涵盖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第四管理周期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公共课、学科专业课、实践活动课三大课类。
(二)培训方式:以集中面授和研究性学习为主,以外出考察、观摩为辅,分专题进行培训,并安排一定的现场观摩课和课堂教学案例分析课程。分教学专题安排专家与学员、学员与学员之间进行互动交流,强化专家引领、指导,突出自主性学习、教学反思、教学研究,注重开阔教育教学思路,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升骨干教师自主学习、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教育教学中的带头、引领、辐射作用。
(三)课程安排:分三段进行。第一阶段,区内院校集中培训阶段,约25天;第二阶段,内地学习考察阶段,约12天;第三阶段,培训总结阶段,约3天,即开展学习总结反思、成果汇报、展示和交流。第三阶段由培训院校安排在本校内进行。
课程安排及教学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由培训院校统一组织落实。
五、培训组织与管理
(一)本次培训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牵头,由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委托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教育学院承办培训任务。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培训方案审定、教学督查、效果评估以及学员选派、经费落实等事宜。培训院校负责制定并实施培训方案、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及考核工作,搞好学员学习、生活、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培训方案由培训院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审定后实施。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选派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参训,协助做好学员管理工作,并于2011年5月6日前统一将参训学员名册(见附件2)发送电子版至教育厅师资管理处、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新疆教育学院培训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