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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新教体艺办〔201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情况,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教育部决定开展中小学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督导检查程序先行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完成后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分析后报教育厅体卫艺处。体育和卫生专项督导的自查自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新教体艺〔2010〕12号)进行检查,形成的报告要按照指标体系中一级、二级、三级指标体系内容逐条自查,形成完整的自查报告。艺术教育自查自评按照《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教体艺〔2005〕1号)进行,自查报告内容务必要如实反映本地实际情况,请各地于2011年6月25日前,将体育、卫生和艺术专项督导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同时报电子版)。

  联 系 人:宋明广  0991-7606011

  电子邮箱:xjjyttwc@sina.cn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教督〔2008〕3号)(略)

  附件3: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教体艺〔2005〕1号)(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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