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为一周期,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第一周期为2011至2012年度。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申请简易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分别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后,所在单位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签署评定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评定意见进行复核。考核机构于7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一般程序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考核机构根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于7月底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职业道德评定要根据《
卫生部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对本单位医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8月底前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再次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根据《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