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1〕13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卫生厅组建由厅领导牵头、有关处室和医师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师协会。
2.做好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委托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并按照第十条规定准备材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地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工作要在2011年5月底前结束,并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