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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办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农改 〔2009〕 21号) 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0〕 20号) 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主要内容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 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账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4号) 精神,仍然实行挂账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 国有农林场、农场改制区、城市高新区等特殊地区,按照管辖权限一并纳入此次化债范围。
  二、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全省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总体目标是: 从2011年至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债任务; 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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