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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咨询论证范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 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 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 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 其他需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特别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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