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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促进审计、财政、监察、法制等监督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与行为互动,形成监督合力。
  (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1号令)中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并执行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六)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群众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政府法制机构掌握的违法案件线索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七)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建立由市、县区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捷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100%得到受理。健全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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