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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3. 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定期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77号令)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当前形势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要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2.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继续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进两县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3.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4.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县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5.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6.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四、严格问责,强化监督
  (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市、县区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重大行政败诉案件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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