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并积极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主辅分离等。
8、生态与环境保护。 兼并重组规划在实施中凡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等,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 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位于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新增资源、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四、政策措施
1、安全监管。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 兼并重组后煤矿安全监管主体不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原有监管体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兼并重组煤矿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要坚持煤矿兼并重组和安全治理相结合,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各颁证机关应及时吊(注) 销其相关证照。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59号)和 《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 等规定执行。
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4、矿业权价款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采矿权价款依法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4年(含) 内分期缴纳,其中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