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征收未经登记但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4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搬迁发生的实际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第三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并按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通过评估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征收住宅平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1 000元;征收非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3 000元;征收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10 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10%的奖励;2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6%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3%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保障政策享受补助。
第五章 补偿协议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