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人能够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平房和非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房的户型面积为35、45、55、65及70平方米五个档次;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房的户型面积为45、55、65及70平方米四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征收住宅平房和非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
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按照以下标准结算原面积结构差价:有照住宅平房每平方米100元;非供热住宅楼每平方米50元;征收未经登记但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的独立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上靠户型按以下标准结算购房款:被征收人合理上靠部分每平方米750元;上靠后要求再上升一个档次部分,每平方米1 100元。
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按照多层住宅计算,但公摊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赠送给被征收人;原面积结构差价和上靠户型购房款在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标准上增加150元。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有照住宅平房60平方米以上,居住老少三代5口人或两个独立户口无其他住处的,要求分户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分两户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三个独立户口无其他住处的,可以分三户安置。
第二十七条 征收供热住宅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房的,不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房的,按原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款,并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0%。
回迁安置时,上靠到就近安置户型,面积差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结算。
第二十八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能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