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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辽源市收集整理有助于辽源发展的相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应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参与对辽源实施的重大立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办理市政府专项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参与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1-2次顾问回辽开会、调研,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在研究规划、计划及重大事项时,邀请政府顾问来辽予以咨询。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无尝提供的相关工作资讯材料;参加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邀请相关政府顾问直接参加市内一些重大经贸活动和庆典。
  第二十条 政府顾问推荐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市里优先安排考察调研,重点跟踪,全力推进。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适时走访政府顾问,市政府领导视情况参加有关重大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顾问对辽源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和待遇,也可享受适当的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不同领域分头具体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所在地政府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掌握顾问全面信息,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负责领域建立政府顾问的详细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工作。要配合市政府领导,做好政府顾问的联络和重大节庆日进行的慰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围绕全市大局和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顾问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适时组织政府顾问进行相关活动和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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