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内外知名的专业咨询机构、组织;
(六)其他对辽源市经济建设能够提供较大帮助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 聘请顾问应注重区域分布、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能提供理论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作为顾问。
第三章 聘任、续聘和解聘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政府顾问。推荐的顾问要在本人(机构)同意后,填写《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推荐表》,一式五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员(机构)担任顾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机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推荐候选人(机构)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对市政府决定聘任的,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具体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领导颁发。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等相关情况决定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顾问资格终止。每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但每年可依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九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及机构失去顾问作用等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顾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政府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从辽源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立足市情,对辽源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及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重大事项的咨询决策。
第十一条 在所处领域和区域范围内积极帮助辽源开展经贸活动、宣传辽源形象、推介投资环境,邀请客商参加与我市有关的大型展会或招商活动;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辽源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境内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需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相应领域和区域的政府顾问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