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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五)储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费用;
  (七)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储备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后,应当持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和市政府土地储备批复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建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和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回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已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按照《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给予补偿;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剩余年限评估地价给予补偿;
  (三)经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用地,按照《办法》给予补偿;
  (四)依法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申报土地转让价格给予补偿;
  (五)用途相同土地以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八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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