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试行乡村医生基本服务补助,按省规定的办法和政策,对全市518个村卫生室进行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待省政府具体办法出台后全面推行。同时,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一并推进解决。(责任部门:卫生、财政、人社、社保)
17. 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和“专家进社区服务”活动,全市全年下派到农村和城市社区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000人次。坚定推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既要确保服务质量,又要保证医疗安全。建立主治医师聘任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制度。推行家庭医生、家庭护士服务制度。(责任部门:卫生)
18. 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院长由群众推选,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聘任,明确任用期限,确定任期目标,落实任期责任,赋予任用权力,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责、权、利对等。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责任部门:卫生、财政、人社)
(三)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
19. 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价格要同比下降30%以上。(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卫生)
20. 加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快基本药物信息化体系建设,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和安全。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财政)
21. 在市、县区成立基本药物工作机构,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设在各级卫生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用药计划,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药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应付资金收集上缴。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其中,市基本药物工作机构暂定编制5人,在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责任部门:卫生、编办、财政、人社)
22.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通过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方式对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予以安排。划转到区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省规定的补偿办法,应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其建设项目配套经费、所欠债务按原隶属关系和省政府相关策政转化为政府债务。(责任部门:财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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