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效率与质量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行政机关、新闻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