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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人)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 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效能投诉;
  (二)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负责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系统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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