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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5、长期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6、严格执行企业开工复产规定。各高危行业企业要以重点人员、重点设备、重点岗位三个环节为突破口,严把企业开工复产关,督促企业复工前要组织从业人员召开“收心会”, 制定恢复生产的具体措施,并要求各企业组织开展开车前的安全自查活动,及时消除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针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开工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7、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8、严格执行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3号令)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要轮流带班下井。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现场带班领导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对无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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